當事人:鹽城蘇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會亮
地址:濱海縣界牌鎮鎮政府院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9226720441614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勞動保障監察員對在建項目進行勞動用工專項檢查,向承接惠安縣世茂城二期項目勞務分包的鹽城蘇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泉人社監詢字〔2023〕2023339號),要求你單位在規定時間派員到我局依法接受詢問調查。10月25日,我局在審查你單位提供的書面勞動用工資料時,發現你單位未能按照要求報送書面用工材料,我局立即向你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泉人社監令〔2023〕1702855號),責令于2023年11月1日前按要求把相關書面勞動用工材料報送我局,但你單位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實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限期改正指令書、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足以認定。
2023年11月20日,我局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泉人社監罰告〔2023〕6號),依法告知將對你單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因你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你單位放棄了該項權利。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和《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第39項一般檔規定,結合具體案情,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元(小寫:15000元)。
請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交罰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豐澤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你單位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費用由你單位承擔。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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