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助力營商環境建設,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機制,我局研究起草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清單(試行),現進行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充分借鑒北京市、江蘇省、四川省、廈門市等地出臺的清單,結合我市實際,經專題會議研究及書面征求局各科室、直屬單位、各縣(市、區)人社部門等意見后,形成《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通過明確部分從輕、不予處罰的情形,為執法實踐提供依據,為各類經營主體營造一個健康公平、包容有序的營商環境。
二、編制原則
在編制清單過程中我們嚴格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所有清單事項均以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從源頭上杜絕執法隨意、執法不公。二是在制定清單和編制具體情形時,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做到過罰相當、合理適度。同時嚴守監管執法底線,對違法行為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或者損害難以挽回的,堅決排除在清單之外。同時編制清單不求大而全,注重實用性,成熟一項納入一項,后期將結合工作實際動態調整。
三、主要內容
市人社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清單涉及兩類共55項內容。其中:不予處罰事項54項、從輕行政處罰事項1項。
(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共有54條。分為兩個部分。
一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設有14條。第1-4條是針對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的輕微違法情形,第5-9條是針對用工單位在聘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輕微違法情形,第10-13條是職業中介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業務經營過程中輕微違法情形,第14條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輕微違法情形。針對不同的輕微違法行為設定不予予處罰適用條件,需同時滿足表格所列條件。該部分是對違法行為“輕微”進行定性,經專題會議研究,參考其他省份、地市相關清單,涉案人數統一定為“勞動者3人以下”,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最低工資標準,涉案金額統一定為“2000元以下”,有效地杜絕“一刀切”監管,體現嚴管又厚愛,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是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設有40條。第15-35條是針對用工單位在聘用被派遣勞動者的違法情形,第36-42條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業務經營過程中違法情形,第43-54條是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及分包單位三個行為主體在施工用工過程中的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該部分針對此類不予處罰事項設置需同時滿足該條款三個條件。
(二)《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共有1條,是針對用人單位使用未成年工的違法情形,是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有關規定,滿足表格中條件之一即可從輕處罰,具備可執行性。
四、施行日期說明
本文件自2024年7月3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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