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社局保留的公共服務事項清單
摘自泉政辦【2016】115、121號文件 (根據泉審改辦【2017】4號,2017年4月17日取消核發《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子項名稱 | 實施部門 | 職權類別 | 設定依據 | 共同實施部門 | 服務對象 | 備 注 |
1 | 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備案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備案類 | 《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20號)第三條第三款。 | 無 | 市屬各類企業 | ||
2 | 勞動用工備案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備案類 | 1.《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2.《原勞動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規定。 3.《福建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調整省級行政權力、公共服務事項和原有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閩審改辦﹝2015﹞181號)附件1:調整的省級行政權力(不含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目錄,第9項。 |
無 | 省屬、中央屬、市屬各類企業 | 承接閩審改辦﹝2015﹞181號“省屬、中央屬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并入此項 | |
3 | 集體合同登記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其他類 | 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2.《福建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2010年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無 | 市屬各類企業 | ||
4 | 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其他類 | 1.《勞動法》第五十八條 2.《勞動部關于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98號)第九條。 |
無 | 市屬各類企業 | ||
5 | 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認定認證類 | 《福建省人社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勞社文〔2009〕15號)第二條。 | 無 | 公民 | ||
6 |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核發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認定認證類 | 1.《勞動法》第六十九條; 2.《原勞動部關于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3〕134號)第三條、第十七條; 3.《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勞培司字〔1996〕58號)第二十八條; 4.《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第三條。 |
無 | 其他組織(有資質鑒定站) | ||
7 | 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其他類 | 《福建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 福建省人事局印發〈福建省關于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閩職改字〔1993〕18號)第二十九條。 | 無 | 個人 | ||
8 | 省外引進及軍隊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確認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其他類 | 《人事部關于印發<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0〕4號) | 無 | 個人 | ||
9 | 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查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一般管理事項類 | 《人事部關于加強對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綜合管理的通知》(人職發〔1994〕15號)第三條。 | 無 | 公民 | ||
10 | 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其它類 | 《人事部關于加強職稱評聘和考試工作中證書管理的通知》(人發〔1996〕72號)。 | 無 | 公民 | ||
11 | 職工正常退休審核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一般管理事項類 | 1.《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 2.《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職工退休審批管理的通知》(閩勞社〔2001〕362號)第二條第一項。 |
無 | 企業、社會組織、城鎮個體商戶 | ||
12 | 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審批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一般管理事項類 | 1.《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 2.《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職工退休審批管理的通知》(閩勞社〔2001〕362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
無 | 企業 | ||
13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審核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審核轉報類 | 1.《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四條; 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等部門關于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政辦〔1998〕95號)第三條。 |
無 | 企業 | 轉報省人社廳 | |
14 | 在困難國有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提前退休審批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審核轉報類 | 1.《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第四條;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 3.《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等部門〈關于貫徹落實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委辦﹝2003﹞108號)第二條第三款。 |
無 | 公民 | 轉報省人社廳 | |
15 | 企業年金方案備案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備案類 | 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0號)第六條; 2、《關于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5號)第一點; 3、《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備案工作的意見》(人社廳發〔2014〕60號)第三點。 |
無 | 企業 | ||
16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綜合管理(含3個子項) | 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備案類 | 1.《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2.《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 |
無 | 職業培訓學校 | |
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修改備案 | ||||||||
3.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學生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備案 | ||||||||
17 | 社會保險單位參保登記 (含6個子項) |
1.市本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參保登記 | 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福建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十條。 |
地稅部門 | 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 | |
2.市本級工傷保險單位參保登記 | 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 無 | 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 |||
3.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參保登記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第二條; 3.《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第二條; 4.《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泉政〔2015〕7號)第二條。 |
無 | 法人、 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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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本級生育保險單位參保登記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100號)第一條、第二條; 3.《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泉人社〔2015〕199號)第一條、第二條。 |
無 | 法人、 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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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本級失業保險單位參保登記 | 市勞動就業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九條。 |
無 | 法人、 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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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 | 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94〕1號)第二條、第五條。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 | |||
18 | 社會保險單位變更登記 (含5個子項) |
1.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變更登記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第二條; 3.《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第二條; 4.《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泉政〔2015〕7號)第二條。 |
無 | 法人、 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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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本級生育保險單位變更登記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100號)第一條、第二條; 3.《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泉人社〔2015〕199號)第一條、第二條。 |
無 | 法人、 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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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本級失業保險單位變更登記 | 市勞動就業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福建省失業保保險條例》第九條。 | 無 | 法人、 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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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本級工傷保險單位變更登記 | 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 無 | 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 |||
5.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變更登記 | 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94〕1號)第二條、第五條。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 | |||
19 | 社會保險人員參保登記 (含6個子項) |
1.市本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參保登記 | 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八條、第十條、第五十八條; 2.《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閩常〔2000〕28號)第三條。 |
地稅部門 | 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 | |
2.市本級工傷保險人員參保登記 | 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八條; 2.《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條。 |
無 | 在職人員 | |||
3.市本級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參保登記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2.《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3.《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 4.《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第三條; 5.《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07〕29號)第二條、第三條; 6.《福建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指導意見》(閩勞社文〔2003〕355號)第一條; 7.《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泉政〔2015〕7號)第三條; 8.《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等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泉政辦〔2014〕4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9.《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312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
無 | 公民 | |||
4.市本級生育保險人員參保登記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 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100號)第一條、第二條; 3.《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泉人社〔2015〕199號)。 |
無 | 在職人員 | |||
5.市本級失業保險人員參保登記 | 市勞動就業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八條; 2.《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條。 |
無 | 法人、 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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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參保登記 | 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八條;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94〕1號)第二條、第五條。 |
無 | 公民 | |||
20 | 社會保險人員變更登記 (含6個子項) |
1.市本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更登記 | 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八條。 | 無 | 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 | |
2.市本級工傷保險人員變更登記 | 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八條; 2.《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條。 |
無 | 在職人員 | |||
3.市本級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人員變更登記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八條; 2.《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第二條; 3.《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第二條、第十三條; 4.《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第七條; 5.《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07〕29號)第二條、第三條; 6.《福建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指導意見》(閩勞社文〔2003〕355號)第一條; 7.《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泉政〔2015〕7號)第三條; 8.《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313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9.《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等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泉政辦〔2014〕40號)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
無 | 法人、 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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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本級生育保險人員變更登記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八條; 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100號)第一條、第二條; 3.《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泉人社〔2015〕199號)第一條、第二條。 |
無 | 在職人員 | |||
5.市本級失業保險人員變更登記 | 市勞動就業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2.《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
無 | 法人、 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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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變更登記 | 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八條;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94〕1號)第二條、第五條 |
無 | 公民 | |||
21 |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含5個子項) |
1.市本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 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 其他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全文; 3.《省級統籌范圍內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閩勞險局〔2013〕69號)全文; 4.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全文;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務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全文。 |
無 | 公民、企業、事業單位 | |
2.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跨統籌區轉移接續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 2.《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全文; 3.《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全文。 |
無 | 公民 | |||
3.市本級生育保險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接續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100 號)第十條; 2.《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泉人社〔2015〕199號)第八條、第九條。 |
無 | 在職人員 | |||
4.市本級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 市勞動就業中心 | 登記注冊變更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 2.《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 3.《關于領取失業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7號)第七條; 4.《福建省失業保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5.《福建省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1〕288號)第八條。 |
無 | 公民 | |||
5.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 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 其他類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第三條; 2.《關于本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0〕346號)全文。 |
無 | 公民 | |||
22 | 個人賬戶管理 | 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 其他類 | 《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無 | 公民、企業、事業單位 | ||
23 | 企業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 | 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 認定認證類 | ⒈《<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閩政辦〔1998〕95號)第十八條; ⒉《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核查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勞社文〔2003〕315號)第二條、第三條; 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8號)第二條。 |
無 | 公民 | ||
24 | 市本級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管理 (含2個子項) |
1.市本級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征收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一般管理事項類 | 1.《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第六條第二款; 2.《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第八條第一款; 3.《關于印發<福建省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勞社〔2000〕33號)全文; 4.《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頒發<泉州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55號)全文。 |
無 | 公民 | |
2.市本級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支付 | ||||||||
25 | 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申請認定和延期審核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認定認證類 | 1.《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第二十八條; 2.《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3.《關于印發<泉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轉外就醫暫行規定>等四個醫改配套文件的通知》(泉勞醫〔2000〕162號)附件三。 |
無 | 公民 | ||
26 | 社會保障卡服務(含2個子項) | 制發社會保障卡 |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一般管理事項類 | 1.《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福建省社會保障卡項目建設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09﹞156號)第三條第三款; 2.《關于做好社會保障卡制發卡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12﹞422號)第二條; 3.《關于福建省社會保障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閩財綜〔2010〕41號)第二條。 |
無 | 公民 | 委托工商銀行、農業銀行辦理 |
停用社會保障卡 | 《關于做好社會保障卡制發卡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12﹞422號)第三條。 | |||||||
27 | 社會保險補貼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審核轉報類 | 1.《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2〕72號)第三點; 2.《泉州市財政局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轉發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泉財社〔2012〕466號)。 |
市財政局 | 公民 | ||
28 | 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認定認證類 |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轉發關于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泉人社〔2014〕143號)第五條。 | 市財政局 、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 公民企業 | ||
29 | 企業用工服務獎勵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認定認證類 |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企業用工服務獎勵資金申領有關問題的通知》(泉人社〔2013〕135號)第三條。 | 市財政局 | 企業 | ||
30 | 企業外出招聘政府補貼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 認定認證類 | 《泉州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用工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通知》(泉人社〔2010〕141號)第(十三)條。 | 市財政局 | 企業 | ||
31 |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 | 市勞動就業中心 | 一般管理事項類 |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4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 2.《福建省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辦法》(閩勞社文〔2005〕43號)第六條。 |
無 | 公民 | ||
32 | 流動人員檔案服務(含8個子項) | 1.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接收 | 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 | 其他類 | 中央組織部、人社部、發改委、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 | 無 | 個人 | |
2.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轉遞 | ||||||||
3.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 | ||||||||
4.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整理和保管(含檔案整理裝訂、檔案保管、檔案數字化、電子化) | ||||||||
5.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借)閱服務(含檔案的查閱借閱) | ||||||||
6.依據檔案記載為流動人員出具相關證明(含存續檔案證明、經歷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其他證明) | ||||||||
7.為相關單位提供流動人員政審(考察)服務(含參軍政審、錄用考察、入黨政審、出國(境)政審、升學政審、其他政審) | ||||||||
8.流動人員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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