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對象
1、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職工(下稱工傷職工),經治療,傷、病情相對穩定或停工留薪期(醫療、康復期)滿的;
2、經依法行政確認或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機構委托的非法用工單位因工負傷傷殘人員。
二、鑒定期限:申請材料完整并受理后,傷病情符合鑒定條件的,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
三、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自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復查鑒定應提交初次鑒定提交的所有資料、初次鑒定結論、作出初次鑒定結論后繼續治療的所有病歷、診查資料。
四、再次鑒定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五、工作流程
申請→受理→指定醫院診查→鑒定專家評審→勞鑒委審核審批→作出結論→送達
六、其他事項
1、申請人要求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
2、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須5個工作日內補齊申請材料,補正申請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受理申請的時限內,因申請人的原因不能按時補正或不予補正申請材料的,所延誤的時間由申請人擔責;
3、申請人和工傷職工應積極配合鑒定所需的診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拒不配合鑒定診查的,終止鑒定評審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4、勞動能力鑒定不接受郵寄信件申請;
5、工傷職工領取鑒定結論,除工傷職工、申請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外,委托他人領取的,應辦理合法的委托手續;用人單位領取鑒定結論,憑單位介紹信和領取人身份證明領取;
6、因申請人無法提供用人單位詳細地址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鑒定結論無法有效送達用人單位,需公告送達的,其公告費用由申請人先墊付。
九、填表說明
1、《鑒定表》正面由申請人填寫,申請人應如實按要求填寫;
2、申請人是工傷職工本人的,在“申請人姓名”一欄填本人,其他免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在“申請人(簽章)”處加蓋公章;
3、申請人是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的,“用人單位意見”欄不強制要求用人單位簽署意見。
4、工傷職工需申請輔助器具配置或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等事項的,請在“申請事項”欄的“口”上打√,并在后面填上具體事項。
經辦機構:泉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樓B棟104
電話:0595-22256696
泉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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