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勞動能力鑒定
2.事項類別:行政確認
3.設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4.辦理條件:
(1)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職工(下稱工傷職工),經治療(含康復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停工留薪期滿)后,可申請鑒定;
(2)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機構委托的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
5.辦理流程:申請→受理審查(10日)→指定醫院檢查(10日)→召開醫療衛生專家評審會及審核醫療衛生專家意見(7日)→作出鑒定結論(3日)。
6.申報材料:
(1)《泉州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附近期一寸彩照2張);
(2)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需提供:用人單位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4)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5)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入院首頁、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和相關的X光片等有關醫學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6)與鑒定相關的其他資料(如:傷殘部位4寸彩照、肺功能檢查報告等)注:根據具體病情提供,如:肢體、燒傷等體表傷殘者應提供傷殘部位4寸彩照;矽肺等職業病患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書和肺功能檢測報告等。
7.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
承諾時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
8.辦件類型:承諾件
9.收費依據及標準:
收費依據:無
收費標準:無
10.年檢需求:不需要
11.審批決定證件:無
12.注意事項:無
13.聯系方式:
業務咨詢電話:0595-22256696(窗口)
投訴電話:0595-22255698
網址/表格下載:http://www.qzrs.gov.cn/
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行政中心B棟104室
14.訴求渠道:
(1)申請人在申請行政確認過程中,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申請人的行政確認申請被駁回的,有權要求說明理由
(3)申請人不服行政確認決定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確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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