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
項目名稱 | 勞動能力鑒定 |
子項名稱 | |
項目類別 | 行政確認 |
設定依據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
辦理條件 | 1.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職工(下稱工傷職工),經治療(含康復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停工留薪期滿)后,可申請鑒定; 2.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機構委托的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 |
申報材料 | 1.《泉州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一份(填寫正面); 2.近期一寸彩照2張;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需提供:用人單位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或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1份); 5.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6.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入院首頁、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和相關的X光片等有關醫學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7.與鑒定相關的其他資料(如:肢體、燒傷等體表傷殘者應提供傷殘部位4寸彩照;矽肺等職業病患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書和肺功能檢測報告等)。 |
法定時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 |
承諾時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 |
收費依據 | 閩價費〔2014〕121號 |
收費標準 | 初次鑒定320元/例,復查鑒定380元/例 |
重要提示 | 無 |
辦理科室(單位) | 泉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
業務咨詢電話 | 22256696 |
投訴電話 | 22256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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